一、法人无偿提供土地合同的意义
无偿提供土地合同中需要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还有土地的用途原因等情况都需要进行说明,避免出现不确定谁担责的情况。提供土地给他人使用也就是给与了使用土地的这项权利,这项权利需要得到土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无偿"
《民法典》第10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06条
三、无偿土地借用合同
不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四、"农村土地无偿借用合同范本指南"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五、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能否有效?
地转让合同有效,与买卖两方的做法无关。未达到25%的投资,隶属经办人审查的问题 很高兴帮您解答问题,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届时本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六、承包方要求赔偿地面上的损坏不合法。
承包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承受违约职责。rn违约职责以承包合同上的商定为准。rn至于有什么赔偿,看一下承包合同就清楚了,他人是不知道的。rn《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rn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七、"无承包经营权证书能否申请要回原承包地?"
土地确权是从事实上出发,按户确权,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近期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如果有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能够向发包方进行申请确权,土地能够要回的。《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限定,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乡村土地承包合同奏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八、"公路占地后没有土地归属权,能否签订合同?"
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十年前被政府征用的时候有无签订征地赔偿合同,并且事实上赔偿了。如果那时已经签订合同,赔偿也到位了,你应该没什么话说。假如那时没签合同,或者签了合同,赔偿款没到位,那你就有权选择对你最有利的准则来执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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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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