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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村民法律上可否有什么限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9-22 15:19:53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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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村民法律上可否有什么限定
能否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村民法律上可否有什么限定

一、能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外村村民,法律上有怎样的限制?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获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限定,农民也能够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或出租给外省人的。但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商量、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乡下用途;
(三)流转的时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时限;
(四)受让方须有乡下经营本领;
(五)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的人享有优先承包或承租的权利。另外,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的除了流转的时限不能超出原来的承包时限外,还要必须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限定的流程签订转包合同后,报村委会备案。这样的转包才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才会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转让给外地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让给外地人,但要符合条件条件一是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条件二是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4条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外村人?

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可以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七、村委会是否有权从村民小麦直补款中扣除土地承包费?

如果你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本人看了你情况,你的陈述,建议如果有疑问请与我联系,这样方便具体详细解答问题。

八、"外村村民能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法律上有何限制?"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获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限定,农民也能够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或出租给外省人的。但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商量、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乡下用途;(三)流转的时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时限;(四)受让方须有乡下经营本领;(五)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的人享有优先承包或承租的权利。另外,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的除了流转的时限不能超出原来的承包时限外,还要必须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限定的流程签订转包合同后,报村委会备案。这样的转包才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才会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1]《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未有亩数限制,村委要求农民按亩数交纳违法吗?

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差别分别情况处置原则;

5、权利设定通常法定原则。二、确权方法1、集体所有土地通常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置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范围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请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准许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两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法院裁判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久的还是暂时的等。四、确权意义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乡下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乡村基本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乡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认可。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典质借贷。当前,因部分农民不能提供保证、无足够的典质物,借贷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典质借贷。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纷争、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表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乡下发展。四、乡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1、土地确权的本质“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做法,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做法。这个做法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无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无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做法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能够能算终身制。

十、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能否优先竞标?

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农业法》第13条也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可见,法律与司法解释为了维护承包的延续性,均赋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的资格与权利。可参考以下案例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是否有优先承包权来源法治快报作者日期【案情】

2000年,张某向玉林市一村民小组承包了15亩鱼塘。2005年底承包期即将届满时,村民小组决定公开招标鱼塘的对外承包权。招标前,村民小组与张某签协议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张某不愿交出鱼塘的,由张某按照标价交纳承包费。公开招标时,李某以最高价获得鱼塘的承包权。李某当即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并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费。但是张某拒绝交出鱼塘,表示愿意按照价格继续承包。因协商未果,李某到法院状告村民小组,把张某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交出鱼塘,履行合同。村民小组答辩称会尊重法院的判决。而张某则表明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主张以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包权。【争议】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有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张某也参加了招标,经过公开竞标而没有取得承包权,应视为张某已经丧失了优先承包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有权继续承包。【探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虽然张某在竞标会上最终没有取得承包权,但是张某作为原承包人与村民小签订有协议,该协议明确赋予张某有按照新价格继续承包的权利。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农业法》第13条也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可见,法律与司法解释为了维护承包的延续性,均赋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的资格与权利。李某与村民小组经过招标后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本案并非效力之争,而是优先权争议。张某已经表示愿意以招标价格继续履行与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因此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造成李某与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不能履行,主要是因为村民小组在没有收回鱼塘的情况下即发包,属标的物尚不明确,村民小组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李某承包费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李某在本案中只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告知李某可另行起诉村民小组,向村民小组索取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1]《农业法》 第13条
[1]《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1]《农业法》 第13条

十一、村庄是否拥有承包权?

可要求另一方承受违约职责,合同法限定“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商量不成可诉讼,金额较小建议不诉讼,可视你们的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持合同向律师询问。

十二、村委会是否可以将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承包款如何处置?

土地对外承包及承包款使用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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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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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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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2025-11-0249 人看过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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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开发商不给办理土地使用证有多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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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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