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1、起诉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签订了转让合同且起诉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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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二、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三、是否合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土地的形式有许多种,那么其中就包括了集体土地这一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就会出现要将土地进行转让的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呢?我国的规定,可以将集体土地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的用途只能是用作农业方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四、承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和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1、签订转让协议;
2、协议双方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审核材料后,完成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由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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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规定是在土地出让合同协议上写上,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标明的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七、村干部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吗?
简单说中国的一切土地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公民和单位私自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国家土地主管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意。关于明文禁止转让的两种情况一是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二是国有划拨土地在收归国家前不能转让。
八、"父亲决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法院能否支持?"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九、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土地转包合同应载明:两方当事人情况;转包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邻情况、面积;土地转包年限;转包土地价格及付款方式;两方义务和违约职责等。
十、地契效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十二、"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转让合同能否依据情势变换原则解除并继续履行"
一、什么是合同情势变换原则情势变换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两方当事人的原由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换,招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平等,从而应予变换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二、合同情势变换原则的要求情势变换原则的适用要求有以下几项(一)须有情势变换的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换,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惹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可否构成情势变换,应以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可否招致合同目的落空、可否导致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准则。(二)情势变换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换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势变换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换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应予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势变换原则要求情势变换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势变换与合同无关。(三)须情势变换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意外惹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受风险或违约职责,而不适用情势变换原则。(四)须情势变换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换,则表明他承受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换原则。(五)须情势变换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平等。该显失平等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够、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无偿合同吗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对土地使用权利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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