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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定位为补充用工形式

来源:法否网 2025-03-07 06:18:56 3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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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定位为补充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定位为补充用工形式

一、补充用工形式是什么?与劳动派遣有什么区别?

什么叫做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租赁或通过人力资源公司选聘所需人才,并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管理、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员工沟通,以及劳务纠纷处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将劳务派遣定位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既考虑到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积极功能,也能够将其消极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究竟具体规定是什么呢?请看下文

二、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

对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的理解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企业与劳动者一般签订的都是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也需要劳动者,所以劳务派遣用工可作为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来填补企业的岗位空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三、劳务派遣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因其在企业中具有重要作用。

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补充用工形式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客观要求。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制度,也是法律规范的重点之一。一般而言,劳务派遣用工的稳定性不如直接用工,法律对劳动合同用工的保障水平高于劳务派遣工。一旦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企业用工主体,而劳动合同用工成为一种补充形式,那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系列规定将被搁置,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及其合法权利维护必然受到影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努力将付诸东流。从这个角度而言,也不应当允许劳务派遣用工成为用工的基本形式、成为用工主渠道。因此,将劳务派遣定位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既考虑到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积极功能,也能够将其消极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一种补充用工形式。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是由其性质、功能以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等方面共同决定的。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用工方式,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用工方式不断多元化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国外情况来看,劳务派遣是一种非主流的用工方式,是对传统劳动合同用工的一种有益补充。在一些国家,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比较严格,无论是其适用范围,还是用工期限限制,都有严格的规范。与劳动合同用工比较,其仍然是一种非主流的、对劳动合同用工起补充作用的用工方式。从功能上看,劳务派遣有其促进灵活就业的积极一面。应当充分肯定劳务派遣在满足临时性用工需求方面的积极功能。但是,也应当看到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劳务派遣将传统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双方关系,分割为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关系,从而导致“有劳动的没关系、有关系的没劳动”的局面。实践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有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同时面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如何厘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情况变得更为复杂;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维权难度也会加大。因此,应当将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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