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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2-11 14:53:10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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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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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二、我国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多久能收回?

闲置2年以上,法律规定政府是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

1、土地属于国有资源,集体或个人不能进行土地转让,置换。

2、当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集体,法人或个人应当按照该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利用,因资金或其它因素没有进行开发,闲置超过时效时当地国土资源局督促协商收回。

3、实践中不可以直接转让,可以同第三方以合股或租赁的形式招商但土地使用性质不能变。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起诉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签订了转让合同且起诉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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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四、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如被征收、被征用、被毁坏、被剥夺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权被终止后的原因有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六、土地使用权终止常见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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