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死亡单位有权收回住房吗?
1、职工死亡单位是否有权收回住房有两种情况,关键看房屋产权证上所有人登记的是谁。房子是有产权的,产权所有人是要登记的。如果房子产权人是职工的话,单位无权收回。
2、如果房子产权人是单位的话,职工与单位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单位有权收回,是否收回等一切决定看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
二、工亡职工有赡养费吗?
1.《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亡职工父母有赡养费吗的相关规定,工亡职工父母符合供养亲属标准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如果是孤寡老人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可领取直至二老去世。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可参考劳保部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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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三、"工伤死亡单位是否有责任?"
您好!关于“工伤死亡单位有责任吗”的回复如下工伤死亡,依据规定赔偿后,按照规定执行,单位没有责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事业单位员工遗孀死亡后有丧葬费吗?
1、有的。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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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五、“如何领取单位职工死亡后的补助?”
【问题解析】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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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六、职工去世,使用权房屋必须交给单位吗?
单位分配的使用权房屋是职工享有的福利,虽然不是所有权,但是有其财产价值在。
单位职工去世后,其子女无论有无其他房产,房子的产权单位都无权将房屋无条件地收回单位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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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七、工人死亡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除此之外的赔偿可以向单位主张。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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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八、单位没有发工资及晚上不吃饭的后果死亡,单位有责任吗?
你好,如果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单位无责。
九、"工人死亡后,单位是否有权利拿所有证件?家属怎么办?"
没权利
十、单位有权收回员工集资房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2000年,武汉A研究所经批准在武昌区建设房产,资金全部为单位职工集资。陆某夫妇参与集资并在房屋建成后购得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0平米,金额为20万元,陆某夫妇办理了分期缴纳房款手续,此后又陆续支付房屋维修基金等共计1万元费用。2002年3月,陆某自该研究所离职。2002年8月,集资房竣工,A研究所因陆某已离职为由,将该房屋收回交付于章某(单位在职员工),并于2003年办理房屋产权证。陆某夫妇遂提讼,要求A研究所承担违约责任。意见被告构成违约被告A研究所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鉴定,该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5万元。律师说法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责任如何承担涉案的房屋系单位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形式修建,并由A研究所出售给单位职工。虽然陆某夫妇与单位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该二人向单位支付了购房款,单位也交付了房屋,上述行为表明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修建的涉案房屋系由该所职工集资所建。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此情况下,被告收回集资房产并另售给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证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以上,是关于“单位是否有权收回员工集资房”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
十一、在职职工下班时间意外死亡在公司宿舍,家属应享哪些权益并怎样维权
你好,最基本的是抚恤金和丧葬费。进一步权益需要先走申请工亡认定程序,如果能够认定工亡,则按工亡待遇要求赔偿。
十二、在职临时合同工死亡的补偿问题
因病死亡不存在赔偿。如果能认定工伤则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认定不上工伤,因病死亡则属于病亡,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不当、过错、违法行为即没有补偿或赔偿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1]《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2]《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工死亡单位有权收回住房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所引起的纠纷行为。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即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
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所引起的纠纷行为。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即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
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所引起的纠纷行为。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即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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