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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受伤怎么办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4-12-31 22:49:46 6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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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受伤怎么办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在单位上班受伤怎么办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一、在单位上班受伤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解答
在单位上班受伤,可以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处理,首先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在单位上班受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后再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后鉴定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员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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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二、在单位上班受伤怎么维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建议尽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区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做工伤认定,然后再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伤残等级来享受工伤保险。申请工伤的时限是自劳动者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注意别过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购房合同纠纷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发生变化的,可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复查鉴定。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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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三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六十六条
[3]《工伤保险条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七条
[4]《工伤保险条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第一百七十五条
[5]《工伤保险条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四十七条
[6]《工伤保险条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六条

三、在上下班的路上受伤算工伤么,法律上有具体规定

不一定,要实际情况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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