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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6-24 00:43:36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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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相关规定

必须要获得国土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也就是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是没有超过批准规模的房屋才不属于违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文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二、"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登记规定"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三、占用林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

四、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定义有哪些属性?

包括了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等。城市用地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赋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统称。是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如城市的工厂、住宅、公园等城市设施的建筑活动,都要由土地来承载,而且各类功能用途的土地经过规划配置,使之具有城市整体而有机的运营功能。

五、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范围界定。

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则是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只能依据法律和的授权管理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但他们并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国家对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中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在我国仅表现为国家可以将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而国家土地所有权则不允许转让,只能为国家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但从地域上来分,国有土地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一类在城市规范区外。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第72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并不因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即使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的,也要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城市规划区”不等于“城市市区”,因为“城市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也有“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适用于本法。本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只有依法征收成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条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8条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2条
[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9条

六、集体土地如何被用作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严格限制,一般只有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七、"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法律保护和规范"

答由于土地是有限和不可替代的资源,而且一旦被破坏和毁坏又很难恢复其原有功能,因此国家必须严格控制各种建设土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对此,法律规定了下列措施一、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二、严格征地审批程序三、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四、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1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2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3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4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八、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定

  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严格控制农地转达为非农建设用地,通过挖潜,改造旧镇区,积极开展迁村并屯,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采取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防止乱占耕地。

九、承包国有林地的规定法律法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国有林地,需要取得当地林业局的同意,并且需要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林地。承包林地风险防范政策风险需放心目前,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应的林地林权相关的各类政策,规范了林地的流转方式,这无疑给了林地投资者一颗“定心丸”。以山东青岛为例,据其林业局相关人员介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的综合性改革,其主要任务和核心是明晰产权,就是在坚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关于集体林改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能动摇,必须保证农民平等享有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权,人人有份。在考察林改工作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终应该是,山更绿、水更清、农民更富、环境更好。选场地应多加考察据介绍,青岛市集体林地存在山区、丘陵、平原三种类型,林地条件差别较大,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市林业局多位人士提醒说,由于不同场地的地理条件不同,这就要求市民在做具体的投资时一定要多加选择。目前,在平度、莱西、城阳等地,相当多的山头林地都由投资者进行了早期开发,达到了“三通一平”的条件,这些地方的基础设施较好,但承包价格自然就高些。投资方式要合身承包林地后,要做怎样的投资,这是林地投资中的一件大事。种树木、种药材、养动物,还是来个休闲农场,这些都是要经过仔细考察,才能做出结论的。林地投资,并不是一种能快速得到回报的投资方式,它需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因此,林地投资必须选择合身的“衣服”才能做到将利益最大化。遇纠纷有合同撑腰据了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诸多步骤和环节中,勘界发证和落实责任最为关键。勘界是明晰产权的基础,林权证是落实产权的法律文书。承包方与发包方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在林地林木保护、荒山造林 、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承包方不能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毁林地。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努力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这意味着承包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都将由合同说了算。

十一、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哪些?乡村居民住宅用地算乡村集体用地吗?

除了乡下用地外都是建设用地;乡村居民住宅用地属建设用地。

十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VIEWLIST}国家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公告等。而且征收土地之后要给农民给与一定补偿。如果按照你所说的,你们当地政府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他们征用或者占用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行政复议,或者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VIEWLIST}你好,土地征收只有国家才可以。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因此,大队没有权力提留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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