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了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和中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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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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