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江宁区伤残失业补助金标准
1.南京市是属于江苏省,而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江苏省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的。是员工伤残等级来进行计算的。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国家关于残疾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
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参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省月平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三、上海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上海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四、"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按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五、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是否与每个地区一样?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7个月工资,在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个各省、市‘自治区标准不一样,黑龙江省是两项为18个月工资。
六、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
赔偿总额与本人工资及年龄有关,南京地区10级工伤赔偿在8万左右,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珠江路地铁站旁
七、江苏省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最新补助标准是什么?
那得看当事人的情况和交纳社保的情况。
八、"黑龙江工伤伤残补助金标准"
这个和个人工资有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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