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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3-06 07:39:49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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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租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二、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吗?

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8条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出租,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出租的期限不能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四条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者说,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第63条的一种含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途的规定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理解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不同。《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本来的用途就是非农业建设,其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并不冲突。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建设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禁止建设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因此,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设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义,则显然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符合逻辑。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是农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是有区别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非农建设”。不能笼统地理解第63条禁止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对外出租的。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1]《土地管理法》 第4条
[2]《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1]《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1]《土地管理法》 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
[2]《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3]《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租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者说,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第63条的一种含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途的规定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理解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不同。《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本来的用途就是非农业建设,其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并不冲突。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建设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禁止建设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因此,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设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义,则显然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符合逻辑。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是农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是有区别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非农建设”。不能笼统地理解第63条禁止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对外出租的。此类问题的解决更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所以即使不能进行土地的租凭,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分析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就是当事人自己要注意具体的细节处理,这样对于有关人员的利益维护就会有着直接的作用。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1]《土地管理法》 第4条
[2]《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1]《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1]《土地管理法》 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
[2]《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3]《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七、临时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出租吗?

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

1995年5月6日《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引用法规
[1]《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10条又将上述条

八、农民集体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需通过村民会议讨论?

农民集体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

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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