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特殊病种有哪些?
特殊病种包括以下20种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心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心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病;
14、结核病;
15、血友病;
16、重度前列腺增生;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18、帕金森病;
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20、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三、特殊病种及其相关疾病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住院治疗时均享受住院治疗医保待遇,不设置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下列项目进行门诊治疗的,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门诊治疗相关费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向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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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产生社会保险纠纷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理的方式、司法救济的方式、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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