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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2-17 09:20:42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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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一、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有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施工;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承包人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4承包人应当就其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二、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问题解析】
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负责设计修改;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及时通知勘察人、设计人检验;
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的成果等。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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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条
[2]《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3]《民法典》 第八百零五条

三、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3、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4、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5、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负责保修。地点的一方称为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一方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履行合同并履行责任。

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
(一)按期开工;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履行催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2]《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3]《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五、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六、承包人在履行工程合同时需要购买材料,如果发包人拒绝提供,承包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1]《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1]《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七、承包地无偿让利于耕种人,收成归承包人且国家直补由承包人享有。

承包人的要求合法合法

八、承包人的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还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另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接受检查的义务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可以进行检查,承包人有义务随时接受对其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另外,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并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符合要求。施工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发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已竣工的建设工程。

九、"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职责"

属于企业转制,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1.国有(集体)资产退股材料。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文件、审计报告;

2.反映新股东出资情况的材料;

3、转制方案;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转制方案》决议;

5、企业申请转制的报告;

6、企业安置离退休职工、遗属移交社保局协议书。准备好以后去该集体企业登记地的工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转制过程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十、承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上书也有职责,却被他不顾

自建住房,如果是正规建筑单位施工,那么应该由单位承受职责,如果无承包资格单位施工,那么应该由承包方和发包方承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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