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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晕倒是否算工伤?

来源:法否网 2025-07-01 06:14:38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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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晕倒是否算工伤?
学校老师晕倒是否算工伤?

一、老师晕倒是否可算工伤?

工伤的情形多种多样,可以自身的情况对比一下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属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职工上班时间晕倒是否属工伤?

【问题解析】
职工上班时间晕倒是因为职业病引起的,算工伤;属于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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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三、上班路上晕倒摔伤算工伤吗?

1.工作时间晕倒不属于工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晕倒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至于在工作期间因劳累过度体力跟不上,导致头晕目眩冒虚汗继而晕倒,不影响工伤认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四、上班晕倒是否属于工伤?

1、因工作原因晕倒的,算工伤,造成损害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因自己的原因晕倒的,不能给算作工伤,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算作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五、"午休在公司晕倒摔伤算不算工伤?"

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较多,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甲与乙、丙分别约定,乙提供工作材料,丙以该工作材料为甲完成工作物,如乙所提供的原材料和丙完成的工作物均不符合约定,则乙与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一般是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每个人对损害均负全部责任。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一物,在占有期间,被丙故意损害,则甲、丙均基于侵权行为对乙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上述案例中如甲依合同占有乙的一物,而在占有期间,由丙故意损害,则甲、丙对乙承担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侵权行为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合同上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前一种状况,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同时将该房屋向丙保险公司投保,因乙不慎将该房屋烧毁,则乙与丙对甲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后一种状况,如在上例中乙并非房屋的占有人,因过错烧毁甲的房屋,而该房屋已向丙保险公司投保,则乙与丙对甲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5.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的宠物狗丢失,甲便与乙、丙签订寻狗合同,则乙、丙承担为甲寻找该宠物狗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其中一人找到该宠物狗并履行了合同,则其他人的债务因合同目的达到而消灭。

六、"上班时间晕倒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晕倒,并非遭受事故伤害所致的,也并非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由此产生的检查费用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七、时间晕倒是否算工伤?

不属于工作原因完成的,不算工伤。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没缴纳医疗保险的,应该报销费用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完成工作任务发生伤害才能认定工伤。自身疾病,只有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八、"在工作时间内晕倒是否属于工伤,有多种不同定义。"

如果晕倒以后头磕破了,那么头上的伤可以算工伤。单纯的晕倒非工伤。n工作中发病,没死不算工伤。n【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n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n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学校老师在为学生办理报名手续时被学生家长撞倒受伤,可被认定为工伤吗?

您好,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到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张静为你解答

十、幼儿园老师在工作中摔伤是否算工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需要注意的是处理这类问题时,一般需要有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对发病是由于工作紧张因素造成的证明。【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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