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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

夫妻抚养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夫妻之间相互抚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但是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它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因此,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抚养,而配偶对自己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但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能引起夫妻之间抚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三种:1、当抚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抚养时;2、当抚养权利人子女已经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3、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抚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时,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时。这三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抚养的免除,精神抚养是不能免除的,它将随夫妻关系的存在而长期存在。如果夫妻一方由于人身损害死亡,子女又已经成年,配偶是否有权主张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中的“无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子女赡养外无其他生活收入的情况,包括虽有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对主张权利的死者配偶来说,其丈夫和成年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就义务的内容来看,死者原本承担的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其成年子女承担的是赡养义务,这两种义务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相互互补,所以不能因为成年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就必然丧失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但死者所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只是其本应承担的部分,其余部分仍应由子女承担。

文章来源: 刘珂律师整理  |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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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多少人被困在了婚姻“斯德哥尔摩综合症”里?1973年8月23日,两名有前科的罪犯Jan Erik Olsson与Clark Olofsson,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的行动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警方与歹徒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因歹徒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反而有所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更甚者,人质中一名女职员istian竟然还爱上劫匪Olof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这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料的心理活动错综转变下,这四名人质抗拒政府营救他们的努力。这件事激发了社会科学家,他们想要了解在绑架者与遭挟持的人质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劫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而后来的研究显示,这起研究学者称为“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事件,令人惊讶地普遍存在着。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又称人质情结,是指被绑架的人质对于绑架者产生某种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绑架者的一种情结。从本质上说,也是绑架者在具体绑架过程中驯服了人质。心理研究表明,面对生活中的挫折,人的心理会有一个自动保护机制在起作用,即将不良刺激转化为良性刺激,藉此度过难关。常见的心理防御有合理化、压抑、选择性遗忘、幽默、升华等等。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中,体现更多的则是合理化。而情感上会依赖他人且容易受感动的人,若遇到类似的状况,很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个条件:(1)人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2)人质处于某种绝望之中;(3)人质所获取的信息只能是绑匪给他们的“一面理”信息;(4)人质会得到绑匪的恩惠。我们综合分析就会发现,实际上,劫匪或者施暴者相当于给人质设置了一个令人绝望的监狱,四处都是高墙,没有任何逃生的可能,生杀予夺的大权就掌握在劫匪身上。人质不可避免地会对他们产生依赖,这是一种求生的本能,而如果劫匪能够给处于这种心理焦虑的人们提供一点恩惠,哪怕很微小,让他们能够活下去,那已经会在人质心中产生感激之情,想当然地感恩他们,甚至想要报答。他们完全忘记了是谁把自己投入了这样的监狱,他们最终将安于这样的被控制和胁迫。在爱情与婚姻中,这样的情结也很常见。在相对封闭的情感世界中,你最依恋最忘不了的人往往不是那个对你最好并有求必应的人,反倒有可能是那个伤害你最深的,践踏你的感情最严重的人,当然这个人也曾经对你有过那么一丝丝的温暖。我们常常会发现,特别容易患上这种病症的人,一般内心都比较脆弱。他们情感上喜欢依赖他人且容易受感动,他们在出现冲突的时候没有能力把握底线,当自己的基本利益和情感受损的时候,唯一想到的就是自怨自艾,自甘沦落。所以,比家暴更可怕的是被自己关进了监狱。从此,她就认为自己是一个带着镣铐的囚徒,蓬头垢面,仰人鼻息,把决定命运的权力交给别人,让别人主宰她的一切,甘愿做傀儡,做附庸,做没有思想、没有主见的依附型顺民。也许,糟糕的婚姻就像一座漆黑的巴士底狱。一开始,也许你觉得是这个男人把你投入这座监狱,但是很快,你的顺从适应了这样的生活,然后你就依赖上了这样的囚徒生活,在那黯淡无光的小小的牢房里,你萎缩了需求,屈就了自尊,活得像卑微的蝼蚁,最终走向了毁灭。帕斯卡尔说:人是会思想的苇草。说尽了人的脆弱。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轻重不同的斯德哥尔摩症候患者,谁都会在生死高压和恐怖暴力之下,不可避免地会选择屈从,但是,那是在自救的危机时候的不得已的选择,我们不要忘记了自己还能思想,所以切不可让它变成生活的常态,并且让自己沉溺这种境遇而不可自拔,甚至走到毁灭的道路。婚姻不该是黑暗的监狱,没有谁该放弃自己反抗的权力,自甘惨死狱中。不是我们不想同情弱者,我们同情渴望和努力变强的弱者。

文章来源: 刘炜律师整理  |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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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生孩子构成重婚罪吗?如何搜集证据?

一、婚内出轨生孩子违法吗婚内出轨生子是否犯法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说到婚内出轨,首先想到的就是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定为重婚罪。但就实际中来说,重婚罪的构成条件简单易懂但认定较为艰难。下面我们一一说明:(1)明知他人有配偶,这一点是指要在诉讼中确切的证明行为人知道对方有配偶,且进行举证;(2)以夫妻关系同居或者结婚,这一点也就是说单纯的同居算不上重婚,还需要是以夫妻关系同居才可。若是出轨并生了孩子了,孩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当“证据”,故在认定上有了一定的依据,但如果对方说是一夜情生子,若属实,则不会触犯重婚罪。就我国社会情况而言,对出轨的惩罚更多的停留在道德层面,关于刑事处罚,就如上所言有一重婚罪约束,但是更多的,是无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若出轨生子,有了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其出轨了,那么其可能构成重婚罪,将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所以婚内出轨生子,是否违法,还得看实际情况,若能证明其与他人以同居名义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即违法且犯罪。若其不满足重婚罪的构成条件,那么其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道德的谴责,可能会认定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但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即轻微违法不犯罪。 二、婚内出轨需要的证据有哪些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建议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2、保证书或悔过书;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可以作为对方过错的证据。3、照片;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拍照片、拍视频取证要注意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该证据会因取得手段是否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所以,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的外遇证据的目的。4、录像;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文章来源: 樊慧莉律师整理  |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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