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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判刑收监执行是否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第5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针对该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对《失业保险条例》解释为: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故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在刑满释放后如果仍未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或劳教而停领失业保险金的还可以在其刑满后继续领取其前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文章来源: 淮安法律咨询律师整理  |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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