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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到企业破产怎么办之职工债权争议解决

(二)劳动争议的司法程序选择1、仲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立案的民事或仲裁纠纷应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所以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就存在的劳动纠纷可以继续在仲裁机构仲裁。 2、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还是劳动争议纠纷之争。前者属于破产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在破产审判庭审理,劳动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者属于劳动争议项下二级案由,在劳动争议审判庭审理,劳动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3、 破产受理法院管辖职工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这里指的职工债权确认纠纷是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对职工债权身份或者数额有异议的纠纷,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 4、司法程序选择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赋予了劳动者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的权利。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处理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方面,《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者就劳动债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立案的民事或仲裁纠纷应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劳动争议,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文章来源: 叶宏燕律师整理  |  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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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到企业破产怎么办之职工债权确认

1、普通职工工资的认定可通过查阅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凭证、缴纳基数、职工工资表等财务资料,确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付社保情况、欠付公积金情况等。2、董监高工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那如果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则职工债权将大打折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根据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确认。高级管理人人员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做一个规定,但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也是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问题中较为突出的矛盾所在。笔者认为,仅根据职务名称认定高管有失公允,应结合公司内部文件、公司规模大小、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公司福利待遇、公司章程等综合作出判断。 确定董监高工资之前,应做好相关文件收集和调查工作,认定标准应统一,对拟认定为高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3、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4、不属于职工工资范畴 至于一些比较容易混淆的类目,比如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委托关系、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以及用于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等待遇不属于工资项目的范围。

文章来源: 叶宏燕律师整理  |  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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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到企业破产怎么办之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对职工债权的构成做了简单的介绍:职工债权囊括职工在破产受理前的欠付工资、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各类补偿金、医疗费用、抚恤费用和伤残补助费用等。1、 职工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的规定,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职工社保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在认定职工社保是否为职工债权的构成上,笔者认为不论是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还是公司缴纳部分,都是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的,但是应区别考虑,再可以进行补缴的情况下应优先进行补缴,而不是直接以债权的形式补偿给职工。3、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4、医疗费用、抚恤费用和伤残补助费用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而言,在医保范围内的职工医疗费应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为职工参保产生的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列为职工债权。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工伤或者工亡情况下,支付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相关费用。5、其他a住房公积金。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的规定,债务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定应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b待岗期间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 叶宏燕律师整理  |  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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