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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应该怎么理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年5月20日

文章来源: 师本领律师整理  |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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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送达或送错如何解决「甘肃平凉律师」

快递投诉的方法:1、向交易平台投诉。向交易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包括实物、聊天记录、发票、交易记录等,一般的网购平台都有相应投诉机制,投诉属实的,会有严厉处罚机制,可以挽回自身损失。2、向消协投诉。和实体店一样,网购发生交易纠纷也可向12315消协投诉。同样消费者也应保存好购物凭证等证据。需要提醒,网购经销商多在外地,消费者收货时要注意查看票据公章,按属地原则向票据公章所在地消协投诉。3、向快递公司投诉。有时网购商品是在寄送环节出了问题,并非商家有意欺骗,商品受损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打电话投诉快递公司。在国家邮政局等网站上专门有投诉平台,也可以得到赔付。4、向12345投诉。各地政府部门为加强公共服务,设立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民拨打热线后,受理员会将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办理后会回复市民。因为相关部门还必须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民服务热线,纳入考核,所以投诉一般能得到较好解决。5、向公安机关投诉报案。当欺骗情节比较严重,涉及金额比较多时,构成网购诈骗,触犯法律,就需要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介入,不仅可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可为自己争取减少财产损失的可能。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转办的申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妥善处理:(一)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或者向消费者致歉;(二)企业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当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三)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当将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四)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不能影响消费者诉求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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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多次催讨欠款如何索要?「甘肃平凉律师」

首先可以向劳动侦查大队反映  可以通过欠条,工资清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事实  录像:在向对方要钱时你们的录像;  录音:在向对方要钱时你们的录音;  证人:可以带几个人一起去要钱,他们可以作为证人:  催收通知:通过邮递向对方寄送还钱的通知,这个证据效力比较高。  凭欠条和劳动合同到法院起诉主张工资的,如果不涉及劳动纠纷的,法院会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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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陪酒,陪酒后死亡算工伤吗?

乔风是某酒店总经理助理。2014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乔风和酒店总经理在该酒店宴请客户。餐后,乔风安排客人至五楼阳光茶楼进行棋牌娱乐,随后离开。次日早上,同事发现乔风平躺在酒店房间床上,怀疑已经死亡,随即报警。同月22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乔风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人社局:陪酒不是正常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11日,乔风家属向A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乔风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家属不服,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人社局对“陪酒”的理解狭隘,认定错误,应撤销B区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死者乔风为酒店总经理助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事发当天宴请客户有酒店总经理参加,不是私人请客,且餐后仍在工作(酒店客房公区履行检查职责),人社局对“陪酒”的理解显属狭隘,有失偏颇,导致其在认定中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判决由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人社局再次认定:这怎么是工伤?坚决不能认定!A市人社局重新启动乔风工伤认定程序,调取了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并向酒店总经理及综合部经理制作了调查笔录。2014年12月1日,人社局作出213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乔风所受到的伤害为非因工受伤。家属不服,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2131号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判决乔风此次死亡为工伤。一审判决:饮酒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能认定工伤C城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饮酒”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该案中,乔风担任总经理助理岗位的工作。基于其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的情况,但饮酒不同于进食其他食品饮料,不是为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有聚餐饮酒的经验,但饮酒本身属于一种消遣方式,除了某些特殊行业要求外,饮酒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死者乔风担任酒店总经理助理,工作中会有应酬,但饮酒与其岗位职责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乔风因饮酒导致食物逆流,窒息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人社局对乔风死亡认定为非因工受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关于家属要求判决确认乔风死亡为工伤的诉讼请求。由于工伤认定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并无职权对是否属于工伤直接作出认定,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陪酒后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A市中院二审另查明,2014年4月9日刑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乔风死亡后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浓度鉴定。同年4月10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乔风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死者乔风陪酒后导致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窒息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死者乔风因陪酒后导致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窒息死亡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再审:这是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而死亡,不是饮酒死亡家属向高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乔风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而死亡,而不是人社局工伤认定中认定的饮酒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乔风此次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判决乔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社局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酒店答辩称:人社局和原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理解存在偏颇,适用法律不当。请求高院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高院判决:应酬客户属正常工作应酬,且未醉酒,应认定为工伤高院经审理认为,乔风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2014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乔风和酒店总经理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鉴定结论,乔风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并非醉酒状态。当日,乔风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人社局认为“乔风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亦应予以撤销。据此,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人社局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文章来源: 李爱强律师整理  |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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