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律师出庭如何辩护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律师出尔反尔辩护

律师出庭如何辩护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律师出尔反尔辩护

来源:法否网 2025-06-26 13:01:56 15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律师出庭如何辩护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律师出尔反尔辩护
律师出庭如何辩护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律师出尔反尔辩护

一、"准备好出庭时的辩护"

律师跟自己都出庭如何辩护要做好的准备工作有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二、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1、 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且核对好证据原件。虽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代为当事人出庭,但是不排除当事人想要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辩论或者想要旁听,因此在开庭前最好征询当事人意见,以免开完庭以后当事人对律师有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参与庭审,则要事先和当事人联系好证据原件的取得方式,方便庭审时质证;如果当事人要参与庭审则可以交待当事人开庭时带齐证据原件,对于证据较复杂的案件我还是建议提前与当事人核对原件较为稳妥;

2、 再次审查己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列明对方当庭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己方的证据虽然在立案时已经过了严密的考量,但是不排除有疏漏的地方,况且有的证据本身存在缺陷。开庭前要准备好对方在质疑证据瑕疵时已方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不要在当庭被质疑时因未事先准备而回答含糊,回答含糊虽不会成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但也不足以让人信服。

3、 仔细审查对方的证据材料,找出漏洞。质疑证据瑕疵有可能打乱对方阵脚,同时也可以使法官产生倾向性的意见,即便这种意见法官不会写在判决书中,但是会成为证据链中一个有用的环节。但是质疑时要注意,一定要清楚明白,直接指向案件的某个关键环节,我的毛病是话说得不够透彻,还有点话没说完的感觉,犹如隔靴搔痒,这样很有可能瞎忙活。当然,犀利是律师一生都要练习的本领。

4、 列好法官可能会在庭审时问到的问题,尤其是双方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的焦点问题,并双方的证据材料准备好答案。法官在庭审调查阶段问到的问题既是法官写判决的依据,同时也代表了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前者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官一般会问员工的入职以及离职时间,因为他要确定工作年限以此计算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庭前准备好法官可能问到问题的答案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做到慢条斯理、有礼有节,即便遇到脾气不好的法官,也可以不卑不亢;同样,庭审时记下法官的倾向性问题对法官的大致判决思路就会有一定的了解。

5、 查询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每以此做到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有理、有据,同时在收到对方反驳时也可以沉稳应对。

三、"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

律师在法院开庭之前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有,通知当事人、联系当事人准备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把开庭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整理好并进行核对、写好辩护意见书、认真审读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找出相应的漏洞、做好相应的质证准备、查询好在开庭过程中应当会用到的法律法规等。

四、委托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些什么

在侦查阶段,委托的辩护律师肩负着诸多重要工作。其一,律师具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以及案件相关情况的权利。这能让律师对案件有初步的认知,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其二,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通过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处的法律环境有清晰的认识,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律师能够代理申诉、控告事宜。一旦发现侦查人员有诸如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律师会毫不犹豫地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他们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法律层面出发,找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努力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好的处境。

五、"律师开庭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开庭前律师要做的准备是包括收集跟诉讼主张相关的一些证据的材料,因为这样的一种证据的话,需要提交给法院来进行一个审理,当然有一些证据自己也是收集不到的话,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来进行申请调查的,还有就是委托律师来处理相关的事项。如果是原告家属的可以做以下准备

1、收集与诉讼主张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2、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案件。如果是被告家属的可以做以下准备

1、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围绕诉讼主张收集证据,证明原告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反驳。

3、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案件。

六、律师出庭辩护备忘在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跟自己都出庭如何辩护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6、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7、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

1、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2、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二)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三)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四)提供新证据的; (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六)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八)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3、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4、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进行必要的沟通 (一)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二)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三)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四)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五)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六)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5、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6、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一审辩护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

2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 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

2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3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 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3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简易程序案件的辩护

1、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向被告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并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适用简易程序,辩护律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请求适用简易程序。

3、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律师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数是属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受理案件后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以争取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和解协议的具体操作,见本规范第三节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6、庭审的准备、辩护,同本规范本章第一、三节。

7、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应当主要围绕罪名、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 辩护律师律师应当用简洁的语言,简明扼要地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

8、辩护律师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9、鉴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可能是当庭宣判,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在开庭前,提出辩护意见与合议庭沟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初稿。对辩护意见有修改的,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修改后的辩护意见。 综合上面所说的,律师和自己出庭都应该按照案件的事实情况来进行辩护,但还是前提要做好自己的准备工作,只有工作准备充分了,才能更好的保障这场官司胜利,所以,做好前提的工作是多么的重要,只能有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才能理好的进行审理。

七、"庭前准备辩护律师的职责"

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进行一个整体的了解,庭前”如果是指起诉后到开庭前,如果是原告方律师,准备好起诉书,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意见,如果是被告方律师,准备好答辩意见,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意见,当然开庭时必须带上委托书、公函以及律师证。如果连起诉都没有起诉过,那还得收集证据材料,写起诉之类的。

八、开庭前律师要做哪些准备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所做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丁作主要有以下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3、审核诉讼材料。

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其他准备。审判实践,其他准备工作包括①追加当事人。

九、律师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

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⑵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

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

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以上就是律师在开庭前需要准备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合理的辩护,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具体情况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十、律师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开庭前要做的十四件事情第一、检查所函、授权委托书是否已经交给法院,或者准备好,当庭递交。第二、再次审查本案的诉讼时效、举证期限是否有问题。第三、带上己方的证据原件。不建议律师保管原件,以免丢失。让当事人对照证据清单将原件整理好,开庭上将证据原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带上。第四、己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否与诉状一致,有什么变更或补充说明。第五、有无补充证据,如有,份数要备足。第六、证据的证明,除了证据清单上写的,有无补充变更或说明。第七、有无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比如调查申请、评估申请、鉴定申请等。如已经提交,开庭时留意法官对申请的处理。第八、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列明具体的法律条文打印出来带上。第九、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针对焦点来陈述和举证。第十、列出法官会提出的问题即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对证据不能反映的事实,要庭前向当事人核实清楚并做记录。第十一、搜集对己方有利的相关案例,打印出来,提供给法官。第十二、写答辩意见(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者当庭口头答辩。第十三、写好质证意见分析对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存在的问题

1、审查双方证据之间的矛盾与印证2、寻找对方证据之间的矛盾3、寻找对方证据和对方书面陈述、当庭陈述的矛盾4、记得当庭审核对方的证据原件5、从情理和逻辑上去找对方举证和陈述的漏洞与矛盾第十四、开庭时带上卷宗、律师证、白纸和笔。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审查起诉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有哪些?
辩护要点职务侵占罪
人民检察院会无罪释放吗
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判罚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的构成
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侦查机关同意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出庭如何辩护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律师出尔反尔辩护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