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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假酒的鉴定方法

来源:法否网 2024-12-30 19:09:33 2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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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假酒的鉴定方法
销售伪劣产品罪假酒的鉴定方法

一、销售伪劣商品罪假酒的鉴定方法,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要想鉴定假酒,可以采用摇晃测度手法,倒置观察法,双手摩擦法,销售假冒伪劣的酒水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销售、没收假酒的行政处罚就可以;构成犯罪的,需要按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标准生产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

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40条
[2]《刑法》 第149条
[3]《刑法》 第141条
[4]《刑法》 第140条
[5]《刑法》 第141条至第148条
[1]《刑法》 第149条
[2]《刑法》 第149条
[3]《刑法》 第141条至第148条
[4]《刑法》 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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