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房屋买卖能公证吗?
买无证房产是不可以公证的。社会上存在现售和预售两种商品房,虽然一字之差,但意义截然不同。预售商品房是尚未建成,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登记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只能说预售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房产,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作了特别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为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该问题的规定就是2005年7月《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第7条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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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第7条
二、农村无证房买卖能否办理公证?
【问题解析】1、审查卖方的主体资格及转让房屋的合法性。卖方原则上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我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属性质的权利,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项福利。
因此,农村房屋的出让方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房屋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
2、审查买方的主体资格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公证中,买方的资格无需过多审查,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已足。然而,由于使用权的限制转让,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资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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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 第62条
[1]《公证法》 第十一条
三、无五证的房如何购买?无预售许可证可以交首付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准许文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限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获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获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依照上述限定,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期房销售的前提要求,换句话讲,也就是开发商获到了销售许可证才得到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认购书,都要求签订两方具有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买方要具有民事做法本领,开发商作为卖方要具有销售资格,这样两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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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四、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如何解决车位?
有房屋证、无土地证,分以下几种情况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这种情况大部分隶属企事业单位在为工人解决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时仅解决了房屋证,未解决土地证.权利人应马上联系房改房所占土地的单位,由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组织统一解决不动产登记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批复或通知3)土地证原件及档案(单位的土地总证)
4)地籍调查表及土地总证测量图(土地证为手工版的老证需提供)
5)房屋证原件(个人)
6)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单位法人)
7)购房花名册(由单位提供)
8)分栋测量图、房屋总证或测量报告9)株洲市房屋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10)购房协议11)其他资料(如隶属改革公司则提供相关文件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组织解决;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典质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两方共有申请。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由当事人一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组织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组织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能够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手续,并对申请手续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手续、登记原由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手续;(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手续;(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限定的其他手续。不动产登记组织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手续目录和演示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组织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组织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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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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