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法
专业分析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关法》 第六十一条
[1]《海关法》 第六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种类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三、第五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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