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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哪些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2-22 11:22:06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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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哪些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哪些规定?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之第三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核安全的要求是什么?"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哪些行为需要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四、"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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