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如何确保核安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核安全设施安全控制措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四、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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