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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是指浙江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法否网 2025-10-27 20:51:34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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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是指浙江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是指浙江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屋建筑高度不得低于规定高度"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等需要进行临时处置的规定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规划的实施与控制"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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