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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7-27 00:34:50 3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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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

专业分析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35条新规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4条的修订

1、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2、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运条例》 第五条规定的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57条的修订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运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七、科技拨款管理中的第十一条科技资助的预算管理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

十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解释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企业委托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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