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何?
专业分析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35条新规是怎样的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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