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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4-12-23 07:12:35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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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一条如何规定的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何?

专业分析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35条新规是怎样的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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