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的相关解答如下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有哪些一审程序: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上。上面就是围绕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确保公正裁决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2、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
3、实行一审终审。
四、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和条件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将协议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5、对于人民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五、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哪些?民事起诉的程序有哪些?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告。
2、受理后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六、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和民事诉讼程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需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
3、侦查、审查期间,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第一审期间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1、刑事附带民事状;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的,应当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
4、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明。(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费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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