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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法否网 2025-08-23 00:00:56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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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备案吗?

可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可以撤销,但是您需要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或基于法定原因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才能向房管局申请撤销。

1、购房合同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备案程序是行政行为,是否备案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

2、购房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后,也可以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3、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被解除后,对于已经进行的备案可以撤销。

二、购房者未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在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如果购房者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内仍然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没有向购房者发出催告,那么,作为出卖人必须要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将会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三、购房者未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在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如果购房者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内仍然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开发商没有向购房者发出催告,那么,作为出卖人必须要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将会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四、购房者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在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如果购房者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内仍然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没有向购房者发出催告,那么,作为出卖人必须要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将会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五、购房者未按时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在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如果购房者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内仍然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没有向购房者发出催告,那么,作为出卖人必须要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将会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六、买方单方解除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你好,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事由一览购房者可解除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八、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当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卖房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限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分为商品房现售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两种。在实践中,还出现有商品房认购书,即商品房买卖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两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或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两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性质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非正式买卖合同,是开发商在获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和买房人所签订的预约合同,但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第五条的限定,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限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连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演示(GF—

2000—

0171)(以下称演示)。政府部门制定演示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两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演示、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该演示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是由有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予以一方当事人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到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得到不当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分为商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商定解除又分为协议解除和商定解除权的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经过中,当事人经商量一致认可解除合同。商定解除权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中商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待商定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经过中出现法律限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和《解释》均限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如果当事人将法定解除事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申明确商定出来,此时原来本为法定的解除事由则成为了商定解除权的解除事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解释》 第一条
[1]《解释》 第五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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