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立案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何被定罪和立案?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定罪吗,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立案”问题回复如下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量刑标准分为三个阶层 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力法致人重、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可以假释?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若其满足假释的适用条件的,则可以假释。《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三、安全罪的定义及其认定。
你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在于两点(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
需要看案情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做法。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常见的有行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私架电网等等。刑事处罚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3-10年;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10年-死刑。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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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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