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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3-04 22:05:45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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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这一工作是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基础,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手段进行。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的相应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由哪家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当地省级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要认真履行征缴职责。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属行政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作出,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对这些机构的工伤医疗服务质量、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掌握着工伤保险方面的各种资料,作为为民服务的专门机构,理应为工伤人员提供有关的免费咨询服务。

8、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

9、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0、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8条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关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这个问题,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自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日内报劳动局失业保险科。

2.失业人员到就业办办理求职登记,同时向失业保险科递交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3.失业保险科在收到申请10日内对其申领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转审计科审计。

4.审计科审计合格后,转基金科对付相关待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这一工作是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基础,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手段进行。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的相应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由哪家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当地省级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要认真履行征缴职责。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属行政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作出,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对这些机构的工伤医疗服务质量、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掌握着工伤保险方面的各种资料,作为为民服务的专门机构,理应为工伤人员提供有关的免费咨询服务。


8)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


9)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

0)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

1)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8条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是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8、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

9、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0、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是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8、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

9、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0、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六、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失业保险待遇的赔付责任?

不需要。。。。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是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8、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

9、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0、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律师提示以上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是哪些”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建议继续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加专业的律师解答。相关补充1职工工伤构成七级伤残的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补充2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的哪些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话,那么应当是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如果职工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那么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话,那么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八、失业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保险法》第46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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