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三种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存在何种状况时,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达到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职分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久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限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要求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借口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限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置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丧命,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丧命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限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限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限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分别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六、劳动者临时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用人单位返回扣押的证书,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工资。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37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八、"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应当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特别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来解决的,必须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并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有关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计算,避免出现矛盾和纠纷。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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