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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3-16 19:44:09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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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后果是什么?
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后果是什么?

一、"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后果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以上是辩护人拒绝辩护的相关规定

二、"理解被告人是否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不同理由和"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
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完全认可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让辩护人辩护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
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没有说服力或者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可以拒绝他的辩护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法律也是允许的。
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如果被告人是属于聋、盲、哑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开庭审理时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为他指定了辩护人,而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人。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三、"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具体程序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谈判"

1、一般案件
除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可以拒绝两次(无需理由),是自行辩护。

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3、具体程序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四、指定辩护人拒绝辩护对法律的严重挑战

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程序”回答如下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生育保险的保险范围是怎么样的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六、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其拒绝辩护的后果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分两种情形

1、对于不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但拒绝的是被告人必须重新聘请辩护人或自行辩护;

2、对于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如果有正当理由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其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来另行指定。

七、"什么是辩护人程序?"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相关知识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八、"被告人能否拒绝辩护人的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十、"如何确定辩护人是否应该为被告人辩护?"

为了公正、合理、正确、民主地进行刑事诉讼,国家法律赋予被告人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即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行使,二是委托行使,由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大多数人都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许多被告人和辩护人在了解的过程中逐渐信任磨合适应,但是也有磨合不在一起,矛盾越来越大的。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吗?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若是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律授助机构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律授助机构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意味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如果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但这种拒绝的权利只有一次。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审判阶段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由上面可见,被告人第二次拒绝辩护人后,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只能自行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拒绝的机会有两次。法律对辩护权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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