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几个方面?"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
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律师是否可以会见嫌疑人?
可以会见,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随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过,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事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次的次数"
通常应当会见,如不会见,很难了解案情;律师会见时为了更为清楚了解事实,更加好的法律建议与方案。个人建议,律师在代理后,亲属也应当敦促律师会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五、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会见是律师的,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六、"辩护人为谋害他人姓名犯罪案辩护"
关于辩护人的条件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非律师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有三种身份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就是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基于情亲,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了,这符合人情和常理;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与所在单位和与当事人社会身份有关的社会团体有着一定的关系,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的社会团体当然可以为其推荐作为其代理人的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就是以上人员以外的人,这些人代理必须获得人民法院许可。 刑事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两种身份一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与民行案件不同,这里是“人民团体”而不是“社会团体”;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亲友的要比民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范围要广。刑事案件中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由于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参与国家司法活动,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担任的,所以法律做出了一些条件规定。这些规定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上获得帮助的权利,又保证了国家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从三部诉讼法规定来看,非律师人员代理或辩护都不是一种职业行为,都是一种个别行为,是一种对个别当事人的帮助行为,这是立法的本意。 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的人称为“律师”。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现行《律师法》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律师是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的业务的职业人员,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业务要经过国家特别许可。 非律师人员代理或辩护不是职业行为不是一项业务就不存在收费的问题,如果收费并且经常为了收费而代理或辩护就是从事了律师业务,由于其没有获得国家特别许可擅自从事律师业务,是违反了三大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律师法的“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3]《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4]《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1]《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1]《律师法》 第十四条
[1]《律师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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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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