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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地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哪些要求?

来源:法否网 2025-10-31 17:05:24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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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地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哪些要求?
各类地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哪些要求?

一、"不同地段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3、国家对土地的补偿在项目上和金额上都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土地的补偿费用是由国家来进行规定的。而对于安置费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商讨和实际情况来决定的。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

【问题解析】
征收各类地段进行补偿安置的规定要求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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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三、"各类地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要求"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建筑物补偿。征地补偿是该土地的年产值来计算的,所以各个地段都不一样。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户有听证的权利,另外政府应当对征地方案、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四、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五、各类地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

1号)精神,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权属。征用土地必须《集体土地所有证》进行权属调查,确定集体土地权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二、面积。征地面积必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三、地类。切实作好被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地类应以规划基期年为准。不允许在征地时将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归类为其他土地。    四、产值。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必须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统计部门应对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并每年公布其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    五、补偿倍数。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六、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各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和试行“片区综合价”。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同地段、地类、质量、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依法合理制订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片区综合补偿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    八、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征地补偿应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截留。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以上是对各类地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解答,希望采纳哈。

六、沿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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