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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纠纷处理方法

来源:法否网 2024-12-31 14:33:32 9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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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纠纷处理方法
村集体土地纠纷处理方法

一、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处理

你好,关于村集体土地纠纷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二、农村土地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方法

1、 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经营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而自 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 承包制度, 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 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 期,从而引发纠纷。

2、 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 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 ; 很多土地荒废 多年, 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 ; 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 ; 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 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 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 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 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 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 因为历史原因, 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 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 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 逐渐被 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 类型: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 而所有权没有界定。 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 开发前没有人耕种, 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 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 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 ②乡镇集体大片 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 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 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 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

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 一地多包渔利, 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 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 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 纠纷。

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 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 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 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农户部分成员“农转 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 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 违 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 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借颁发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 耕地, 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 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 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 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 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 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 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 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 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 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 处置其所有的土地, 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 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 造成违法 承包引发纠纷。 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 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 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 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 以自己的名义强 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 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 提出异议, 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 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 土地 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 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 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 使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 尤 以 本 村 以 外 人 员 为 承 包 主 体 的 居 多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农村宅基纠纷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农村集体土地纠纷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解答如下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具体案情处理。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四、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农村土地争议如何解决?具体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1、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是我国在特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准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
  

4、诉讼解决。诉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终极途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强制力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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