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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轻微精神疾病的员工能辞退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19:15:09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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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轻微精神疾病的员工能辞退吗
有轻微精神疾病的员工能辞退吗

一、轻微精神疾病员工能否被辞退?

不能够被随意辞退。如果员工是在工作期间得上的精神疾病,那么通常是需要按照工伤待遇来进行赔偿的,而且不能够被随便辞退。如果是要辞退该员工,那么除非是给该员工进行了经济补偿之后才能够退。

二、公司可以辞退生病员工吗?

1、除职业病属于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的以外,其它任何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只明确规定了以下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三、"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并追究员工的责任?"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才可以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追责行为。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能否不病退患有精神病的公务员?"

国家关于公务员的相关。

五、"新入职员工有疾病能否被辞退?"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员工重大疾病公司可否辞退?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5、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6]《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7]《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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