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到处分后学校是否有权不授予学生学位证
1、没有权利,如果发生事故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合同并不能让学校免除责任。
2、《教育法》第42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教育法》 第42条
二、学生有哪些情况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等。
三、学校是否有权利开除学生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如果学生未成年,则学生处于法律保护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已成年,则学校有权开除学生。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引用法规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四、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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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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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侵权责任是在校学生人身侵权事故争论的焦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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