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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如何判定竞业禁

来源:法否网 2025-11-19 04:33:56 7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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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如何判定竞业禁
如何理解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如何判定竞业禁

一、竞业禁止条款法律依据和具体

律师解答
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有

1、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

2、竞业禁止合同所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3、竞业禁止合同所规定的合理补偿;

4、竞业禁止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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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二、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

竞业禁止一般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就不能到同行业的单位进行工作,同时也要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保密。那么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三、竞业禁止条款适用范围

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执行业务,故无必要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

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说,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是由其与公司间的关系引起的。公司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是委任关系。就公司和董事、经理的委任关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经理,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这种委任关系仅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经理承诺任职而成立。在中国,普遍认为“引用委任关系说明公司与董事、经理关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和传统”。

3、对一般雇员的规定
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产生,而公司往往通过与一般雇员竞业禁止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禁止雇员以任何形式受雇于与其任职或曾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4、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
代理商是以为其他商人的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提供代理、媒介服务为业的商人。为避免代理商凭借其优势条件从事损害权利人的竞争行为,有必要为其设立竞业禁止义务。

五、竞业禁止条款法律对竞业限制有何种限定?有经济赔偿吗?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劳动者去职后由用人单位在肯定时限内向劳动者发放赔偿金,劳动者答允不到同行业就业的商定。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限定竞业限制的时限不能超出2年,赔偿金的准则不低于劳动者薪水或社平薪水准则的30%,并且是去职后发放。用人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赔偿金,劳动者能够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发放。即使用人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违背竞业限制条款,否则劳动者还是应支付违约金。

六、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吗?竞业禁令协议的效力如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竞业禁止理解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七、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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