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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玩忽职责罪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00:48:42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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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玩忽职责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玩忽职责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其作为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企业负责人玩忽职守主要包括在内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企业负责人是不包含在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当中的,因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指的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够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

三、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是否免于刑事处罚?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职人员玩忽职守不会免于刑事处罚。因为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话,肯定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罪在当地的中国主要指的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损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但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五、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可被定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逾越职权,违背法律决定、处置其无权决定、处置的事项,或者违背限定处置公务,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本罪以做法人具有肯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做法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有意,即做法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做法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的发生。三、滥用职权罪导致的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准则(试行)》的有关限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丧命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导致有关公司、公司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公务员玩忽职守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务员玩忽职守属于什么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务员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一)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与罪的区别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二)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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