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
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作为职业犯罪,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包括未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什么?玩忽刑任罪的客体是什么?
1、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客体要件。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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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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