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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1-03 00:30:38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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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的

一、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主要属偶然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在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时,主要用偶然因果关系理论来加以认定的。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认为,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发生,危害行为与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由于玩忽职守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的发生,在行为与危害之间经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不作为与之间本身存在的就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其他犯罪中也许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玩忽职守罪中应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21年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中,引发大火的直接原因是养护员王某的违章电焊,公安消防部门的玩忽职守行为只是的间接、偶然原因,但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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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能否构成玩忽职务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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