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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6-17 23:53:56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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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经济适用房政府支持的住房,法律如何规定。

经济适用房是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屋,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仅限于居住用途。

二、经济适用房拆迁赔偿的法律规定

经济适用房要拆会赔。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三、专项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和规定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家相应的限定,也就是人均寓居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准则;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分别地区在转让中有分别限定,通常都是在肯定年限中不应予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中国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

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3、申请人家庭年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五、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标准

法律分析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法定条件是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财产低于最低限额。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六、军队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1、只有有使用权的房子是能继承的,既然你们原是用产权房换的现在这个120的,应该就可以补交一些钱后就可办产权证了。建议先办理产权证好。

2、如果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将出现有继承权的都可继承分割该遗产。继承份额按法定继承规定。

3、如没有书面的协议来说明后面的钱是你们借你父亲交的话,在法律上视为你父亲自己拿钱交的。

4、房产证没下来公证处不可能给你公证的。如房产证下来后,可由你公婆直接亲笔书写一个遗嘱,是他们死后这个房子由谁继承等问题。

5、办理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去,如老人确实年高,可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你家办理。但建的指导下进行好。在房屋使用权继承方面,是不分什么央产房和普通房的,对于部队经济适用房继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申请法院确认使用权的归属,再进行继承的认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十九条

七、"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子女?"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无解决房屋过户手续,后两方感情破碎诉讼离婚,赠与房屋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屋一方解决过户手续。  我国婚姻法限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商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有共有和部分共有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商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商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做法,虽然两方达到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解决房屋变换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限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限定,赠与房屋的一方能够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限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解决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解决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托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托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牵涉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奏效、撤销、变换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事实上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限定并无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无解决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限定,是完全能够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限定并不冲突。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无论基于何种原由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奏效力。

八、经济适用房交易期限5年后办理房屋证,5年后仍需缴纳购房款

购房者全款买房,开发商未按期解决房屋证,建议购房者能够聘请专业律师为其出具律师函,函件中能够指明开发商逾期未给购房者解决房屋证,已经违背了合同商定,应承受逾期未解决房屋证的违约职责,如按照合同商定应予赔偿损失等。

九、"经适房制度的限定源于法律法规"

请参见行政强制法的限定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十、经济适用房是否满5年后可以购买产权变成100%?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履行经过中,如果发生纷争,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由如下  

1、从建设经济适用房目的考虑  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寓居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寓居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经过中,政府通常均需用分别方式和渠道予以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事实上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限定的要求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要求的人买下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要求仍然无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2、从无效的民事做法分析  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做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限定,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民事做法无效,无效的民事做法从做法开始起就不能律约束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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