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辩护词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从字面意义的理解,“流窜”是指到处乱窜。“流窜作案”也即到处乱窜、不断易地实施犯罪活动,具有易地性和连续性的特征。代理人认为,对第1个条件的理解应该突出两个词,即“跨”、“连续” 并且不能孤立的看待,应从整体进行理解和把握。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该立法规定的本意应该是“在两地以上流窜且连续分别作案”。 以上为盗窃罪辩护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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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1个条
二、犯罪嫌疑人盗窃罪刑事抗诉案件辩护词详细
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抗诉为自己进行辩护,具体辩护词包括犯罪事实认定与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全面等,以此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和要求。
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辩护词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不能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同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对方就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离婚。但目前法律不断将尝试办法,如新民诉法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法官和当事人沟通后,用互联网视频技术,让证人通过网络视频完成“出庭”作证。 最后,无论是那种形式离婚,基于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合法权益,都要对婚姻主体、婚姻效力、意思表示等做审查,现在不会变、将来也不会变。离婚要求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一般不能委托他人及律师代理。科技、社会的发展将会对“到场”概念进行重新定义,不过将来立法将会在保护权益和效率之间进行抉择。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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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法》 第七十三条
四、"盗窃罪如何辩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周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书,详细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多次到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审理的情况,已经对周某涉嫌盗窃一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基于此,辩护人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采纳辩护人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认为对被告人周某应当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周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第三责任区刑警大队出具的对周某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某年4月10日0时30分许,我大队侦查员在桂林市官桥村附近巡逻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徐某(未满16周岁)形迹可疑,经盘问,二人对当日凌晨左右在桂林市甲山乡夏村241号院内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过教育,二人还主动交代于某年1月份至4月份多次在桂林市区内盗窃摩托车及助力车。因此,本案周某犯罪以后应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罪嫌疑人周某、徐某交代将盗窃所得的一辆新奥雅玛哈牌助力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我大队侦查员二人交代于4月10日凌晨1时在桂林市甲山村一出租房内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并缴获其购买的一辆黑色新奥雅玛哈牌助力车。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梁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本案周某有立功表现。周某犯罪以后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我国规定,对周某依法应当适用减轻处罚。二、周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在令人扼腕痛惜,但其发生的原因和社会背景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自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不可忽视的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也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周某在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本案中,犯罪意图的提出,作案工具的准备,开被盗车辆机头锁、转移被盗车辆以及作案之后的销赃,最后分赃等主要犯罪行为,都是他人实施。而周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只是望风,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详见公诉机关对周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第2行(检察官)问你将你盗窃的事实讲一下(周某)答某年1月6日晚,经我的表弟徐某提议偷车后,我们2人来到市环城北一路一栋楼下,由我在旁望风,徐某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车锁后,将一辆黑色雅马哈助力车开起搭着我走了。事后,徐某把车卖了,但他没有分钱给我。公安和检察院对周某的讯问笔录显示,其余几次盗窃也是徐某提议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和转移脏车,而周某只是望望风。周某在盗窃电动车的过程中,确实只是起辅助、次要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客观情节,并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四、周自愿认罪某,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从公安的侦查到检察院的审查,周某始终诚恳交代自己的罪行,本案能够顺利地、迅速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彻底交代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也说明周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有弃恶从善的良好愿望。详见公安机关对周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公安)问你还有什么要讲的 (周某)答我错了,今后一定不犯了,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读书的机会。在今天的法庭上,周某认罪服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周某刚满16岁,美才刚刚开始,他能幡然悔悟,改过自新,正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希望看到的,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如果合议庭能够给他一个宽大处理,对他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报答社会,一定会有极大帮助。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系未成年的在校学生,犯罪后自愿认罪,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具有监护人监护和所在学校帮教,愿意缴纳罚金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能够事实和法律,本着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周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给周某一个改过自机会。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并请法庭采纳。谢谢!辩护人广西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5日。五、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与辩护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包括盗窃罪在内的侵犯财产罪的下游罪名。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针对以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修改细化为“掩饰犯罪所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四种,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客观上又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就构成这罪。
3、最明显的区别就是,盗窃罪所盗窃的东西是别人的合法财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指的财物是犯罪所得的,不是合法取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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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六、"犯罪嫌疑人盗窃罪刑事抗诉案辩护词"
法律分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抗诉为自己进行辩护,具体辩护词包括犯罪事实认定与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全面等,以此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和要求。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律师提示以上是“犯罪嫌疑人盗窃罪刑事抗诉案件辩护词主要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详细描述案件经过和维权诉求,描述越详细得到的律师回复质量越高。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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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盗窃罪辩护词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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