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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3条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6-12 09:43:15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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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3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3条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3条保护范围和程序

依据《条例》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规定了哪些具体?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条例》 第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30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

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修订)第五十条的相关有哪些?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14修订)第五十条申请品种权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业部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修订)第五十一条解释"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14修订)第五十一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注明品种名称,同时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传真或者邮寄至品种保护办公室,并说明该费用的申请号或者品种权号、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

六、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解释

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基本农田造成污染危害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由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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