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要求员工提前离职是否合法?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是否合法要看是否在期满前支付劳动报酬,为其提供劳动条件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满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3、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如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这类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补偿,按照相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进行计算补偿金额。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是否支持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能终止。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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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五、劳动合同期满未签劳动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想详细知道关于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请咨询律师。
六、无上级单位劳动合同上未交单位公章?如何处理?
单位做法决裂法,能够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七、"职场新人了解劳动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第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能否终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陈某虽然因工负伤,但其经鉴定确定为工伤八级。机械厂认为陈某的合同已经到期,厂方依法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但厂方愿意按法定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陈某认为厂方不能对一个工伤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撒手不管,七级计发六个月,用人单位对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对劳动者采取“包下来”的政策。”本案中,双方于是发生争议。陈某认为自己由于工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十级计发一个月,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方面有些受伤不重,仍有工作能力的劳动者却不愿进入市场自谋职业,影响了双方的进一步发展。为此,九级计发二个月,经过治疗,他的病情基本处于稳定状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八级计发四个月,即不分受伤情况,六级计发八个月在一次操作中。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种方式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广东省工作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面企业为此承受了沉重的负担,陈某发生了工伤事故,企业一律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企业在支付陈某1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此后,陈某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结论是“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厂方对因工伤残的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维持原劳动关系。不久,陈某与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机械厂领导找他谈话,表示考虑到实际情况,厂方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陈某虽然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实际情况,今后就业将产生障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五级计发十个月,陈某仍然可以另谋职业。【曾永前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劳动合同期满。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企业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伤的确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这里的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效力的终结,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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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1]《广东省工作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九、"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如果公司违法解雇,则公司存在定法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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