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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有功

来源:法否网 2025-07-10 01:34:32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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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有功
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有功

一、"如何认定立功表现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有立功?"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二、"什么是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三、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5、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6、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

7、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8、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9、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四、"如何认定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关于减刑的适用,一般都是当事人存在自首,立功等一些足以体现其再犯可能性降低的行为。减刑分为很多个幅度,死刑可以减为死缓,无期甚至是尤其徒刑,具体当事人的表现,以及法官的审判。

五、"哪些情形属于立功?"

属于立功的情形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所谓买功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为对价,换得他人掌握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的信息,并将其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行为。对买功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处理时意见也不统一。有的认为,立功的本质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有效性和悔罪性,而且应对立功的信息、线索来源均予以考虑。行为人的“买功行为”,虽然对侦破案件可能有用,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少,且可能给监管秩序造成破坏。因此,不宜认定为立功。还有人认为,这些线索不是犯罪嫌疑人所见所闻,而是经过几个环节,如按立功处理会使犯罪嫌疑人钻空子,得便宜,因而,不能认定为立功。上述观点均有失偏颇。买功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别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要看行为人提供给司法机关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破案线索是否真实有效。只要其所提供的信息或线索是真实的,则其行为就具备了立功的实质条件,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立功。至于该信息或线索是否直接来源其本人还是其亲属、朋友、辩护人所提供的,是他人无偿提供的还是有偿提供的,均不应影响立功的认定。其次,要看买功行为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教唆、引诱、威胁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或者行为人向国家公职人员收买后者所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的信息或线索的,由于这些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应让任何人从其违法犯罪行为中获益”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因而,对这种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立功。在对于刑事类型的案件定罪量刑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情节以及犯罪之后的认罪的态度。比如说如果犯罪人员存在举报同案犯的行为,也是属于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免刑罚。

六、"哪些情形可认定为立功?"

法律分析

1、犯罪分子到案之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过查证之后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律师提示以上是“哪些情形可认定为立功?”问题的详细解答。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如何聘请律师1、要到律师事务所找一个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3、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聘请的律师协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切记,律师费要交给律师事务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票据。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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