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在三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如何判断?
【问题解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二、劳动法女职工三期规定
女职工“三期”指的其实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但很多女性对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休假、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问题等都不是很清晰地了解,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是哪三期,为此,整合了相关劳动保障资料,做了一期关于妇女权益保障,下面是分析解读关于三期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女性职工维权提供一些法律参考。“三期”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具体规定如何?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2年04月1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为了保胎女职工有权请假吗?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怀孕妊娠反应厉害及需要保胎的,经医师开据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育之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同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此外,女职工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于病理现象,不属于正常怀孕或流产,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应按病假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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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8条
三、《妇女权益保护法》三期期间女职工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工资待遇。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时间可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
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发给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的,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女职工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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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四、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应如何处理?
劳动部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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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第25条
五、三期女员工违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一方面解除合同,“三期女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情形之一的,无赔偿;其他情形,应当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一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限定。女工人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赔偿,更无赔偿。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一方面解除合同,否则,隶属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限定,“三期女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行;“三期女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赔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薪水,满半年不满2年的按2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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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6]《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7]《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8]《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9]《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六、家庭中的性侵和孩子抚养权利的保护法院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你好,重婚罪,是指有另一半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与之结婚的做法。所谓有另一半,是指男性有妻、女性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流程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另一半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另一半一方丧命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另一半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另一半,但明知另一方有另一半,而有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做法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做法。
七、"女方曾三年前生下一女,家人全不知女方需付法律责任和应变措施"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不清。如果是说女方婚前与他人同居并生有子女,婚后是否要对丈夫负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女方不用对男方负法律责任,只是女方作为孩子母亲,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但是男方不是生父,没有抚养义务,且男方可以以此为理由主张离婚。这种问题,建议协商解决,男方如果行为过激,可以报警处理。
八、三期女职工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处理原则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注以上方式限于深圳市企业适用,深圳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应当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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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女性三期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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