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镇政府可以作为主体吗镇政府可以作为拆迁协议的主体吗
1.镇政府一般不可以作为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因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府可以公益拆迁为名强制拆迁吗?
政府是不可以公益拆迁为名强制拆迁的,对公民的相关建筑进行拆除时,必须进行协商和沟通,并按照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要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才可以进行强制拆迁,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三、村委会能否成为拆迁行为的主体?
村委会是不能成为拆迁行为的主体的,应该说村委会在农村拆迁项目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辅助乡镇级人民政府部门落实拆迁政策的,可农村集体土地权并不是归国家所有的,实际操作中却让国家行政单位来主持农村的拆迁工作,所以农村的拆迁工作也很混乱。
四、政府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问题解析】1、镇政府一般不可以作为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因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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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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