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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去自首

来源:法否网 2025-05-11 06:01:43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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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去自首
罪名不成立去自首

一、罪名不成立,自首可以挽救罪犯吗?

借条不成立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二、不自愿认罪的坦白行为是否成立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且没有翻供,或虽有翻供但在法庭辩论之前能如实供述的,即可认定为坦白。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六十七条

三、犯罪未遂罪名成立否

成立。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36条

四、累犯的成立要求前后罪名一样吗?

【问题解析】
不是。
累犯前后两罪并非一样,但是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并且为成年人犯罪。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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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5条

五、国际刑法规定,在自愿同居期间,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强奸罪罪名的起诉。

不成立,自愿行为不能告强奸。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六、自首与立功的区别行为人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行为以外的罪行能否成立立功?

1.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经查证属实,是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也属于立功,没有要求必须抓到后,但抓到是查证属实的唯一方法的话是例外。

3.成立立功。

七、"我朋友与一女子发生关系,这样的犯罪行为会成立吗?"

可否构成重婚,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私通和出轨,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无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系共有生活长时间。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重婚,能够主张重婚一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物质损失,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还能够通过刑事自诉或刑事公诉让重婚一方承受相应的刑事职责。但是重婚的认定在法律上是很严格的,需要两方的具体情形和证据情况来判定。

八、重婚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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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审期间认罪算不算自首?

重审期间认罪不算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十、诱拐未成年罪名成立吗?

不成立,爸妈不能干涉娃儿的交往自由. 希望我回答的这些对你有帮助,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能够继续询问我,也能够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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