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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8-22 21:31:02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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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条件

①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
②必须是符合劳动争议诉讼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程序或前述特定给付之诉等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③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④起诉的时间,必须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⑤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18条

四、"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1]《劳动法》 第二条

五、"什么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要条件?"

提起劳动纠纷诉讼要具备这些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也就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2、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存在与原告相对应的另一方;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子公司劳动纠纷管辖法院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定义应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可就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便利于劳动者维权同时又节省维权成本。
这就是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解答,望采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1条

七、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纷争,隶属《劳动法》第二条限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经过中发生的纷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订立书面劳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1]《劳动法》 第二条

八、"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管辖"

对的 本人看了你情况,你的陈述,建议如果有疑问请与我联系,这样方便具体详细解答问题。

九、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条件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十、人事局可否处理与干部的劳动纠纷?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仲裁处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十一、法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不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人民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二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三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那么,人民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但前两种情形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原则,应当合并审理。最后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也不应一概否定合并审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简化程序,但实际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如果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劳动者诉讼请求,凡是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一概不予合并审理,而又完全由能力审理此案,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我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背了该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十二、"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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