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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津贴–劳动保障协理员

来源:法否网 2025-12-05 06:58:36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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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津贴–劳动保障协理员
工资津贴–劳动保障协理员

一、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资

劳动保障协理员就是在社区协助辖区居民办理劳动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具体事务、同时承办劳动监察维权等相关事务、并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主要工作为一是负责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二是办理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负责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查核实工作;三是负责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四是协助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卡和信息采集工作;五是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工作;六是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各类统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七是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保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临时职工是否需要缴纳残保金、工会津贴?

1、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注意
①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②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③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④职工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五险一金。

三、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生活津贴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保密协议哪些员工需要签?"

一、哪些员工需要签保密协议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总之,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二、保密协议应具备哪些条款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 关于保密的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 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 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五、"公司取消工作津贴,劳动者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如果你与单位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职务津贴且你目前仍担任该职务的,单位无权取消职务津贴。单位违法取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六、新进电工比老员工多发津贴,当事人维权可行吗?

无具体限定

七、天津劳动保障协管员是否有保险?

《劳动法》限定,薪水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薪水是能够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延薪水,劳动者能够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薪水,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七条薪水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日子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期的工作日支付。薪水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薪水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薪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五十条
[1]《薪水支付暂行限定》 第七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八、劳动保障协管员的作用协助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每个事业单位每个部门正式编制都是通过编制办确定下来的,即使工作紧张也不可以在增加编制,劳动保障协管员本身就是编制外的岗位。劳动监察的有哪些(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五)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六)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八)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十)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十一)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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